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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朱子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朱子俊,宁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中路256号。负责人:马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子俊,男,201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理人:朱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系朱子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建华,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子俊、宁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与被上诉人朱子俊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思审判员  赵玲审判员  李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