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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菊英、林高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英,林高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934号申请执行人:李菊英,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林高月,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菊英与被执行人林高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39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