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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王保诉夏权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保,夏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137号原告张王保,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明,男。被告夏权利,男。原告诉称,2016年2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夏权利带其幼子在印台区红土镇水沟村李家洼自己承包地上坟烧纸不慎,引发原告承包的位于红土镇甘草塬村一组沟屋安土梁的树林、林木、树林边苹果园树木过火,烧毁刺槐林及苹果树。经铜川市印台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处理,鉴定树木过火面积1.8公顷,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后经森林派出所调解处理,就损毁林木赔偿未能达成一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失火造成原告林木、果树损毁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虽提出了诉讼请求,但并不能说明具体诉讼请求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王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崔圆圆审判员 杨彦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