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与沈阳税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沈阳税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750号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南七中路66号2门.法定代表人:王延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锋,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书,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税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曼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