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童行存与黄典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行存,黄典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523号原告:童行存,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任大帅,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舒颖,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典稳,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幢办公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85385C负责人:郝笑龙,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童行存与被告黄典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行存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行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童行存负担。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