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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宾县国土资源局与潘佳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宾县国土资源局,潘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5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凤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潘佳伟,自然情况不详,住宾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宾国土行处罚字(2017)05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2017)05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潘佳伟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经建乡楝树村委会西侧、道路东侧占用建设用地318平方米建设卫生室,属于违法占地。该处罚决定于当日送达给潘佳伟。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2017)05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于2017年5月16日送达给潘佳伟,只有潘佳伟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时,申请执行人才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尚未生效,不具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宾国土行处罚字(2017)05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