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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与王春玲、武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霞,王春玲,武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保21号申请人:李明霞。被申请人:王春玲、武庚林。李明霞与王春玲、武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武庚林所有的吉EF16**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武庚林所有的吉EF16**号轿车;二、查封李明霞所有的吉房权通字第230**号房屋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