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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郝远、操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远,操雄,汪琴,金文革,操玉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郝远,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操雄,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汪琴,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金文革,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操玉叶,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琴所有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姚冲路(紫荆花园)3幢2单元303号房地产一幢,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