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7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云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82执4738号之二被罚款人:孙云科,住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市雪梦人服饰有限公司、余华君、慈溪市三合铜材有限公司、孙云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云科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孙云科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