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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香荣、王怀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香荣,王怀书,王怀周,王文周,王书兰,王书爱,张亮军,张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荣,女,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书,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周,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周,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兰,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爱,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书,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亮军,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师,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王香荣因与被上诉人王怀书、王怀周、王文周、王书兰、王书爱、张亮军、张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香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