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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世明与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秀峰、王伟萍、于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34号申请保全人:孙世明,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为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女,1967年8月7日生,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为延吉市局子街127号。法定代表人:南彩莲,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保全人:吴秀峰,男,1958年8月23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于全国,延吉市人。被申请保全人:王伟萍,延吉市人申请保全人孙世明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秀峰、王伟萍、于全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孙世明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万元财产。2017年6月15日申请保全人孙世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孙世明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孙世明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202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孙世明。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