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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海军与薛永辉、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海军,被上际人),薛永辉,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4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海军,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中阳县人,现住中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际人):郝兵兵,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人,现住本镇文艺巷43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永辉,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吴煲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辛店乡延家岔村。法定代表人郝红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两一路十字136号。负责人何军,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高海军与被申请人郝冰冰、薛永辉、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晋1l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高海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高海军提出如下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第50l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四被申请人按伤残九级再增加12万元的赔偿金;(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主要有:申诉人进行伤残鉴定是2015年的10月,能够参照和依据的鉴定伤残等级国家级标准有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依据GB1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不能对剖腹探查手术的等级进行鉴定,只能对肝破裂修补手术的等级进行鉴定。依据其标准第4.10.6条申诉人的伤残等级只能确定为X级。依据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剖腹探查手术、肝破裂修补手术都可以鉴定。依据其标准5.9.2.42条”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依据其标准5.10.2.38条”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确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终审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上诉人高海军主张应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以九级伤残确定赔偿金,因原审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系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为十级,上诉人在收到该意见书后未提出重新鉴定,应视为其认可该鉴定意见,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而事实上在一审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申诉人就要求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祥见2015中民初字第448号判决书第三页第二行),而终审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新鉴定一事也只字未提。两审法院均拒申诉人的请求于千里之外。结合本案申诉人如果鉴定是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未曾公布和生效实施,依据十三年前制定的国家标准GBl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伤残评议定》标准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十级无可非议。但是在2015年1月1日新的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公布和生交往实施以后,参照其新标准5.9.2.42条”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也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大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精神,所以申诉人的伤残等级应该为九级,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清求再审改判申诉人伤残等级为九级,并增加相应赔偿金120000.00元。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所提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确是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但该标准也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是”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其鉴定机构也是特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不适用于再审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情形,此种情形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其明确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海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秦颖审判员吴捷慧审判员成堃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刘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