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刑更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格日乐图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格日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刑更114号罪犯格日乐图,男,蒙古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新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格日乐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4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执行。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7年6月16日,剩余刑期七个月零二十一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格日乐图在2015至2016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格日乐图在2015至2016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5至2016年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三次。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表、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罚金缴纳收据、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格日乐图罚金五千元已执行。本院认为,罪犯格日乐图在2015至2016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格日乐图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庆跃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人民陪审员 崔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