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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少英诉李建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英,李建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2号原告:王少英,女,现年48岁,藏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李建蓬,女,现年53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王少英诉被告李建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少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李建蓬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8.00元,减半收取计2,189.00元,由原告王少英负担。审 判 长  买文祥审 判 员  董光勇人民陪审员  阿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