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少英诉李建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英,李建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2号原告:王少英,女,现年48岁,藏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李建蓬,女,现年53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王少英诉被告李建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少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李建蓬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8.00元,减半收取计2,189.00元,由原告王少英负担。审 判 长 买文祥审 判 员 董光勇人民陪审员 阿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