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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9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严林芳与高宏英、徐存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林芳,高宏英,徐存华,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909号之二原告:严林芳,女,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高宏英,女,195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徐存华,男,195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组织机构代码证X0877380-9,住所地靖江市。经营者:高宏英,1950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007280025,汉族,住靖江市解放南路16弄1号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林芳与被告高宏英、徐存华、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苏1282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高宏英、徐存华、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严林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宏英、徐存华、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雯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