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9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严林芳与高宏英、徐存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林芳,高宏英,徐存华,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909号之二原告:严林芳,女,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高宏英,女,195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徐存华,男,195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组织机构代码证X0877380-9,住所地靖江市。经营者:高宏英,1950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007280025,汉族,住靖江市解放南路16弄1号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林芳与被告高宏英、徐存华、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苏1282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高宏英、徐存华、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严林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宏英、徐存华、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雯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