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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洋滔与石保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滔,石保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240号原告:张洋滔(又名张洋涛),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筱茜,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保广,男,成年,汉族,住新郑市。原告张洋滔与被告石保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洋滔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洋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滔撤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张洋滔负担。审判员  赵文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