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覃友平、覃艳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友平,覃艳芬,吴术爱,龙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覃友平,男,1969年3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高基瑶族乡高基街21号,现住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覃艳芬,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现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术爱,女,1971年9月2日出生,苗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善辉,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覃友平、覃艳芬与被执行人吴术爱、龙善辉民间借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术爱、龙善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友平、覃艳芬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术爱、龙善辉偿还借款1803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术爱在三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溪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术爱在三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溪分社开户账号23×××61内的存款1803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