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9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英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英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092号原告: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钱纪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生,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英晖,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英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英晖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