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纪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81号被执行人张纪恒,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张纪恒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4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纪恒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张纪恒缴纳罚金200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