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永胜与苏三财、关庆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胜,苏三财,关庆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12号原告:徐永胜,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待业,住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江峰,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三财,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关庆林,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丘县。原告徐永胜与被告苏三财、关庆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永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永胜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