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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永胜与苏三财、关庆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胜,苏三财,关庆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12号原告:徐永胜,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待业,住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江峰,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三财,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关庆林,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丘县。原告徐永胜与被告苏三财、关庆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永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永胜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