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凤枝、覃大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枝,覃大福,覃大豪,覃大起,覃大星,覃沙沙,韦战汉,韦三玲,廖玉党,韦永堂,周炳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黄凤枝,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大福,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大豪,男,1997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大起,男,2002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大星,男,2005年6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沙沙,女,1994年2月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韦战汉,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韦三玲,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廖玉党,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韦永堂,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周炳论,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黄凤枝、覃大福、覃大豪、覃大起、覃大星、覃沙沙与被执行人韦战汉、韦三玲、廖玉党、韦永堂、周炳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2月5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6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韦战汉、韦三玲、廖玉党、韦永堂、周炳论向申请人黄凤枝给付案款34900元,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韦永堂向申请人黄凤枝给付案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黄凤枝从上述案款中扣除2415元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韦战汉、韦三玲、廖玉党、韦永堂、周炳论实际缴纳案款344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3执恢64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