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庆明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924民初460号原告张庆明,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孙彩霞,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温一起,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皮件园区11号楼、12号楼。法定代表人:高艳丽。委托代理人谢志刚,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建中,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荔景佳园小区底店。负责人冯彦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布和,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程舟,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庆明诉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14时20分许,王明晨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6高速公路261KM+500M(北幅)处时,由客车道向客货车道变更车道时与客货车道内张庆明驾驶的×××/×××号半挂货车发生刮擦碰撞,致×××/×××号半挂货车车辆失控掉入高速公路右侧路基下并发生翻滚,造成×××/×××号半挂货车驾驶人张庆明、乘车人张继国受伤、上述两车受损、×××/×××号半挂货车所载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兴和县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明晨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庆明、张继国无责任。另查明,×××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引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庆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22000元,款于2017年7月6日前付清;二、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庆明鉴定费2000元,款于2017年7月6日前付清;三、其他再无争执。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00元。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孙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晓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