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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新越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百货公司、广州市天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660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越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百货公司,广州市天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越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马光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永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敏婷,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钟东宁,职务: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健,该所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衍衍,该所职员。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黎伟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百货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何瑞心,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君,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袁焕祥,职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新越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百货公司、广州市天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新越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新越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新越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53元,减半收取1776.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新越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盾审判员 张 怡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安达游瑞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