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与郑州中端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郑州中端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鸿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中端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号。法定代表人:董元因,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河南省豫新磨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中端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182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豫0182执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周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平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