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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玉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79号之一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玉富,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高玉富因犯盗窃罪而判处的财产刑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土地及车辆登记记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