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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孟月红与周文爱、叶伟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月红,周文爱,叶伟鹤,毛锦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677号原告:孟月红,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周文爱,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叶伟鹤,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毛锦洲,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孟月红诉被告周文爱、叶伟鹤、毛锦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月红负担。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