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孟月红与周文爱、叶伟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月红,周文爱,叶伟鹤,毛锦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677号原告:孟月红,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周文爱,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叶伟鹤,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毛锦洲,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孟月红诉被告周文爱、叶伟鹤、毛锦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月红负担。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