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王国成,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767号申请人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511-4。法定代表人万仲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若岚,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内(永津公路1.8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4532832-6。法定代表人唐湘梅。被申请人王国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申请人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山县观音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成。申请人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王国成、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王国成、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6709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76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