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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马守学与哈尔滨市南岗区久航烤肉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学,哈尔滨市南岗区久航烤肉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93号申请执行人:马守学,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久航烤肉坊,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573号-7-2门。经营者:张凯鹏,男,1982年11月28日,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守学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久航烤肉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共计57457.85元、案件受理费1219.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