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矿区文娟服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20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同市矿区迎新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胜全,局长。委托代理人穆怀刚,大同市矿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大同市矿区文娟服饰店。经营场所,大同市矿区泉武街泉武商厦3层。经营者:安文娟,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泉武街泉武商厦后院自建房。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矿人社监理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同矿人社监理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其他明显违反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其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矿人社监理字[2016]第0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大同市矿区文娟服饰店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程秀荣、刘秀英、黄小春、邓春莲、王菊春、张秀梅、宋建花七人工资共计44870元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审判长 石 玫审判员 幸有全审判员 高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