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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康和才与尹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和才,尹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康和才。被执行人:尹海燕。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康和才与尹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1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尹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康和才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21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