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茌平县贾寨镇国东水泥制品厂与贾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贾寨镇国东水泥制品厂,贾国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422号原告:茌平县贾寨镇国东水泥制品厂。经营者:贾国东,男,汉族,1955年12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有柱,男,汉族,1949年12月6日出生,住茌平县,系该厂合伙人。被告:贾国贵,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春,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茌平县贾寨镇国东水泥制品厂与被告贾国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贾寨镇国东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茌平县贾寨镇国东水泥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文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