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293号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998595878)。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陶晓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忠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被告XX已主动缴纳尚欠的物业管理费,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汤燕萍审判员 杨昌金审判员 朱格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