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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树青与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朱玉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青,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朱玉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75号原告:周树青,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耀,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职员。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板厂乡土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顺桃。被告:朱玉丽,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系张顺桃之儿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周树青与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朱玉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周树青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树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树青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天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