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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陈、黄万琪等与丘文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陈,黄万琪,丘文辉,刘火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346号原告:陈陈,女,汉族,1945年9月7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黄万琪,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丘文辉,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火秀,女,汉族,1973年7月30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陈陈、黄万琪与被告丘文辉、刘火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陈、黄万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陈、黄万琪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智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