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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章正康、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正康,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正康,男,194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超(一般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民委员会(原大方县大方镇路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负责人:徐山,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朝云,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刘泽海,男,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党支部书记。上诉人章正康与被上诉人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黔方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章正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6)黔05民终68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黔052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章正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正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正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章正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审原告章正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审原告章正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钦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