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树森与张海涛、兰晓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树森,张海涛,兰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监8号原审原告沈树森,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审被告张海涛,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镇。原审被告兰晓芳,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原审原告沈树森与原审被告张海涛、原审被告兰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张海涛、兰晓芳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树森借款本金300000元,如被告不能按期给付原告借款,被告同意按原告起诉标的573000元给付。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未向原审被告兰晓芳送达开庭传票及调解书,由兰晓芳前夫张海涛代为签收,不符合法定送达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2017年第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予以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洪伟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