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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杨四清拘留决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0603执115号被拘留人杨四清,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本院在执行任昀申请执行杨四清租赁合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四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四清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