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兆伟与张莹钦、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伟,张莹钦,刘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2084号原告:胡兆伟,男,生于1971年1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莹钦,男,生于1978年7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刘海军,男,生于1982年3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胡兆伟与被告张莹钦、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莹钦、刘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面粉款404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前,二被告在经营中牟县永和豆浆中牟店时赊欠原告面粉款404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收到条8张,证明被告欠原告面粉钱4040元。被告张莹钦辩称:中牟县百年永和豆浆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刘海军和王玉超,只是登记的时候以张莹钦的名字登记的。被告刘海军辩称:刘海军不欠原告的钱,原告不应该起诉刘海军。刘海军和王玉超是同事,也是好朋友,当时王玉超让刘海军与其一同去考察一下,王玉超想跟刘海军合伙开个店,刘海军不同意,王玉超让刘海军找个人支名开店,刘海军找到其姐夫张莹钦,王玉超是中牟县百年永和豆浆店的实际经营者,中牟县百年永和豆浆店与刘海军没有关系。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收到条8张、原告申请调取的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736号民事卷宗中的调查笔录1份、收到条复印件8份、本院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1份,能够与有效证据相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能够与有效证据相印证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调取本院(2017)豫0122民初1736号民事卷宗中以下证据:调查笔录1份、收到条复印件8份。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调取企业基本信息1份。经审理查明:中牟县百年永和豆浆店(以下简称永和豆浆)成立于2014年5月20日,注销于2017年6月6日。被告张莹钦曾系永和豆浆的经营者,王赛莹、张江曼、裴瑞龙曾系永和豆浆的员工。2016年5月至9月期间,永和豆浆多次在原告胡兆伟处赊购面粉,被告张莹钦及永和豆浆的员工王赛莹、张江曼、裴瑞龙向原告出具收到条8份,主要内容分别为:“今收到面粉5袋×92=460百年永和王赛莹2016.5.22早”、“收到条百年永和收到思丰雪花粉5袋×90=450元肆佰伍拾元整张2016年6月18日”、“收到条百年永和收到思丰雪花粉5袋×90=450元(肆佰伍拾元整)张2016年6月25日”、“收条今收到面粉五袋共计450元20165.7.2张江曼”、“收到条百年永和收到思丰雪花粉5袋×90=450元(肆佰伍拾元整)张2016年7.4日”、收到条今收到思丰雪花粉5袋×88=440元(肆佰肆拾元整)张2016年7月29日”、“收到条百年永和收到思丰雪花粉10袋×88=880元(捌佰捌拾元整)张2016年8月4日”、“百年永和豆浆9月10日收5袋面×92=460裴瑞龙”。现原告以二被告拖欠原告面粉款4040元,经催要未果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方式。本案中,原告与永和豆浆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多笔面粉买卖交易,并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原告提供的8份《收到条》能够证明原告与永和豆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约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按约定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胡兆伟已履行交付面粉义务,永和豆浆应当履行支付面粉款义务,因永和豆浆已于2017年6月6日注销,而被告张莹钦曾系被告永和豆浆登记的经营者,故原告要求被告张莹钦给付面粉款404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刘海军给付面粉款4040元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莹钦辩称:永和豆浆的实际经营者是刘海军和王玉超,只是登记的时候以张莹钦的名字登记的。被告刘海军辩称,刘海军不欠原告的钱,王玉超是永和豆浆的实际经营者,永和豆浆与刘海军没有关系。被告张莹钦、刘海军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二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莹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兆伟面粉款四千零四十元;驳回原告胡兆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莹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