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傅小娟、盛益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小娟,盛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傅小娟,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盛益红,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小娟与被执行人盛益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牌号为浙G×××××号小型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综上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金2732元,对尚欠借款本金112814.5元及利息,执行费1633元,诉讼费2571元应负担的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3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俊鸿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冰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