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杜秀英与谢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英,谢江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956号原告:杜秀英,女,1972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江杰,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淑群,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霞,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杜秀英与被告谢江杰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杜秀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秀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杜秀英已预交7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杜秀英负担。审判员 徐中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