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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陈卫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陈卫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84805719-4。法定代表人顾小萍。被执行人陈卫统,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1784号,责令被执行人陈卫统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借款7560.51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陈卫统所有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卫统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卫统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鲍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