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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贾培培、柴东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培培,柴东雷,叶海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7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培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柴东雷。一审被告:叶海瑞。再审申请人贾培培因与被申请人柴东雷及一审被告叶海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培培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称是自己所燃放的炮竹伤到了他后也没有多想,积极出钱为其到最好的医院进行治疗,花费近七万元医疗费,在治疗过程中还为被申请人家属提供住宿、伙食、交通费用,对于这部分费用,原审法院均未进行核实。本案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叶海瑞家义务帮工,虽然申请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主要责任还应由叶海瑞承担,二人之间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伤残等级鉴定所适用的标准不正确,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所规定的标准,在工伤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而且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赔偿项目适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原审判决适用的标准相互矛盾。鉴定报告对后期医疗费用显示为31200-54000元,可以说明其数额不具体,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贾培培与被申请人柴东雷在当天前去叶海瑞家义务帮工,二人与叶瑞海形成帮工关系。贾培培在燃放炮竹时没有注意到周边人群的安全,抛扔点燃的两响炮更是把危险性增大,致使柴东雷右眼受到严重伤害,贾培培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柴东雷,请求贾培培与被帮工人叶海瑞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柴东雷系在为叶瑞海帮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其伤残等级鉴定可以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的标准。针对人身造成的损害,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与其伤残评定适用什么标准并不相矛盾。关于后期医疗费问题,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采取中间值作为后期医疗费,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在治疗过程中其为被申请人家属提供住宿、伙食、交通费等,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已付医疗费予以扣除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亦无不妥。综上,贾培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培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新峰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