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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500号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