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和林与成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和林,成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尹和林,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汉阴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成英斌,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新城办。原告尹和林与被告成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成英斌偿还尹和林借款本金427481.21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成英斌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尹和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英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尹和林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成英斌名下有房屋一套,房屋坐落:安康市城郊枣园九组(建筑面积:302.22平方米,证号07423)。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成英斌所有的坐落于安康市城郊枣园九组(建筑面积:302.22平方米,证号07423)房屋一幢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