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戴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991号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百花街55号。法定代表人黄伯仲。委托代理人黄滔(一般授权),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戴某,男,1950年8月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戴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晓丹人民陪审员 荣蕃洁人民陪审员 胡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