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英进与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进,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英进与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英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及利息,补缴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枫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