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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穴市象山建材厂、程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象山建材厂,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象山建材厂。住所地:武穴市田镇上郭村。组织机构代码:57696434-7。代表人:郭熙权,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程杰,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江苏省句容市人,住江苏省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象山建材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5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穴市象山建材厂因另案将其申请执行的案款被依法冻结,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