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异14)李某某申请佟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佟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李某某、佟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某某对本院(2017)辽1202执恢30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某某称:我与丈夫佟某某离婚多年,又因我患有多种疾病。因此,我没有能力偿还佟玉宝欠下的债务,希望解开我的工资,我需要生活和治病。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佟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年2月2日作出(2003)铁银民一合初字第193号判决书,判决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X元;佟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3年3月16日前的欠款利息X元;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03年3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所欠申请执行人X元的欠款利息;被执行人李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7年3月20日本院以(2017)辽1202执恢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X支行X帐户工资款X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期不履行本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本院未查到异议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异议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将异议人工资帐户冻结以偿还其所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并无不当。至于异议人所称需生活和治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给异议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但其全部解除对工资查封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何以自收到裁定收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铁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