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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盛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盛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603号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919473200。法定代表人:申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娟,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东生,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盛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海河大道与曙光路交叉口东南角蓝光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26768618X。法定代理人:宋自甫,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敏,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小新审判员  张小桢审判员  宋子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