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玉娟与王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娟,王淑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926号原告:白玉娟,女,汉族,1973年6月19日生,住郑州市。被告:王淑霞,女,汉族,48岁,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娟诉被告王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娟于2017年6月15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娟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白玉娟负担。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忠正 微信公众号“”